□法制網記者張維
  《法制日報》記者從今天教育部召開的“985工程”高校章程建設工作交流會上獲悉,中國人民大學、東南大學兩所高校已經完成起草和核准,另有上海交通大學等10所高校章程已經提交教育部核准。其他26所高校的章程還在起草或者校內審議程序當中。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確立的時間表,“985工程高校”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起草。教育部副部長郝平坦陳,“要按期完成章程建設任務,無論對於高校,還是對於教育部,都是時間緊,任務重。”
  章程將成高校負面清單管理依據
  “教育部將推進高校負面清單管理改革,而高校章程可以成為負面清單管理的依據或組成部分。”郝平說。
  教育部希望通過高校章程建設,推動高校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自我監督機制,以章程賦權的方式,明確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內涵與邊界。同時,要對自身的職權範圍、管理方式,與高校之間的權利義務等進行界定和梳理。
  郝平強調,985高校需要什麼樣的自主權,可以在章程主動提出要求,明確運行規則和監督機制,請政府部門依法予以審查、核准;高校的哪些活動需要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哪些活動需要考慮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要求,也要在章程明確下來,作為政府管理學校、學校自主辦學、社會監督學校的基本依據。
  在此之前,教育部已經下放和取消了一些行政項目,如取消了國家重點學科的審批等。教育部正期待,以高校章程建設為契機,不斷深化教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很多高校也在積極按照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提出了落實辦學自主權、開展人事分配體制改革等要求。清華大學和北京大學還聯合提出探索實踐“教育特區”,希望以一攬子方式形成系統的改革方案。
   核准完畢後不能束之高閣
  如何能讓章程真正發揮作用,是與會的多家高校代表發言中涉及較多的問題。
  北京大學副校長張彥表示,章程是學校的大法,其價值關鍵在於“用”。以改革導向的章程制定會觸及利益關係的調整。通過章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增強學校每個行為主體的法治意識,探索章程的有效實現路徑和方式方法,我們還需更大的智慧和勇氣。”
  而已經完成章程核准的中國人民大學,則正在圍繞章程進行配套制度建設。“一方面,以章程為指導制定或修訂形成新的校級規章制度。另一方面,將清理包括校級和院級在內的所有規章制度。”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介紹。
  在郝平看來,“章程能否發揮作用,要看在起草過程中是否聚焦學校改革發展的關鍵領域和深層次問題,通過深入研究、系統設計和民主協商等機制,形成綜合的解決方案。”
  “章程不能在起草、核准完畢後就束之高閣,要在高校辦學活動與改革發展實踐中真正發揮作用。”郝平說。他要求,教育主管部門和高校要共同努力,建立相應的執行與監督機制,保證章程核准後,成為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據。“要把積極探索完善章程的執行與監督機制,作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儘快形成主管部門對章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並作為實施管理依據的新格局。”
  界定學校與政府、社會關係是難點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章程建設在許多高校推進較慢,與章程需明確學校與政府、社會關係密切相關。
  高等教育法規定,高校章程包含“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清華大學黨委書記陳旭坦言,有專家指出,學校去界定這一內容,邏輯上有些問題。我們借鑒兄弟高校提法試圖說清楚。
  在與社會的關係上,有些方面社會對學校干預過多,例如各種評估、檢查應接不暇;有些方面社會參與不夠,例如用人單位對人才培養缺乏深度參與。
  四川大學常務副書記羅中樞表示,在章程制定過程中遇到同樣的問題。“受當前教育體制約束,我國大學的辦學自主權尚未真正落實,大學章程能夠對內部關係進行界定,但對政府、社會和高校的權利義務要規範的內容難以明確。”
  西北工業大學副校長張駿也提出:“從法理的角度來講,所有高校的辦學自主權都是一樣的。即使我們不能由更高層級的機構來制定或核准高校章程,如果章程中由上級主管部門分層次分類別統一規定相關高校與舉辦者的權利義務關係,可以避免高校在章程中規定學校與舉辦者關係的過程中無所適從的局面。”
  羅中樞則指出,高校缺乏上位法《大學法》,“大學章程在法律地位上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其施行缺乏法制保障,潛存著很多法律糾紛,其權威和效力有可能被弱化。”
  法制網北京4月2日訊  (原標題:26所“985”高校尚未完成章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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